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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旅游行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 作者:AI税务师 | 发布时间: 2024-03-01 | 716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税务总局的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今年春节假期全国服务消费相关行业日均销售收入同比增长52.3%,旅游、住宿、餐饮服务消费快速增长,文化体育服务消费热度上升。今天就一起来了解一些旅游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吧!


01

免征增值税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一、十二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二条第一款第八项



02

差额征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八项



03

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财税〔2006〕1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