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免税项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项,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
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三、总结

依据上述政策文件发现,利息收入成分复杂,对于应税、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存在不同的适用情形。在实务中,利息收入一般大多为免税的存款利息、理财收入等,企业财务人员往往会因为这部分的政策而忽视其中应税的情形。而当发现财务费用存在大额负数余额时,通常已是被税局问查的时候,存在被追缴税款以及滞纳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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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 税安科技陈老师
文章指导 | 税安科技吴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