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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及时发现利息收入应缴未缴风险,避免成为稽查重点对象
来源: | 作者:AI税务师 | 发布时间: 2024-10-25 | 153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引言

某公司通过税安智能服务平台检测时,在风险报告中显示一项名为“财务费用为负增值税涉税提示”的中等风险概述。通过对利润表历年的数据统计发现,该公司2020-2022年一直存在财务费用为负数的情况,分析结果表示该状况可能会涉及增值税应税未税的风险,可以适当关注产生负数的原因。与此同时,该风险也提供了可以通过查看明细账来判断是否确实存在应税收入的核实思路,并提示重点关注财务费用借方负数和贷方正数的凭证及附件。

于是该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员便顺着这一思路对企业明细账进行查阅检查,发现其中存在大量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理财收入以及收取借款利息等等。但其中关于利息收入是否应缴增值税的情形复杂,适用政策依据众多,本文将针对不同情形作出总结和分析。


二、相关税务政策

1.应税项目

(1)金融贷款项目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规定,贷款服务中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价外费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不征税项目

(1)企业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购买银行的结构性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2)企业购买理财产品获得收益、保本收益应交增值税,非保本浮动收益不交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上述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而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免税项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项,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

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三、总结

依据上述政策文件发现,利息收入成分复杂,对于应税、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存在不同的适用情形。在实务中,利息收入一般大多为免税的存款利息、理财收入等,企业财务人员往往会因为这部分的政策而忽视其中应税的情形。而当发现财务费用存在大额负数余额时,通常已是被税局问查的时候,存在被追缴税款以及滞纳金的风险。

随着金税四期的上线,税局对税务风险检测愈发精细,往年未检测出的风险可能在金四的检测下会逐渐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而定期使用税安智能服务平台检测历年税务风险,将是现代企业税务更加合规化的手段之一。通过它为您提示相应的税务风险的同时,我们还能够为您提供对应的解决方案,及时缴纳应缴未缴税款,帮助您做好税务合规的工作。


本文作者 | 税安科技陈老师

文章指导 | 税安科技吴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