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税务实践中,企业经常面临一个棘手的问题:当税务机关根据《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对企业进行调查时,企业如何证明其业务的真实性并处理善意取得的税务问题?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局限性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通常只能证明上游企业存在虚开行为,并不能直接证明本次交易本身存在虚开。即使上游企业有虚开发票的行为,也可能存在基于真实业务开具的发票。因此,不能因为上游的虚开行为就全盘否定所有业务交易,以免误伤真实的交易主体。
税务机关的举证责任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是税务机关内部文件,主要用于税务机关间的协查工作。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不能单独决定当事人是否构成虚开犯罪。在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需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是其证据之一。要认定虚开发票的犯罪行为,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各种证据需相互印证。
企业如何面对税务检查
当税务机关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时,企业需要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提交证据资料证明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企业应紧扣法律规定,有的放矢地还原相关事实,既不虚构事实,也不无端扩大范围。企业在草拟《情况说明》时,应全面描述交易过程,着重描述关键事实的细节,并提交购销合同、货物运输单、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

提交证据的建议
从税务机关接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到最终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纳税人有充足的时间与税务机关沟通,提交证据。一旦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纳税人应积极搜集证据,证明交易的真实性。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支持纳税人积极搜集证据进行抗辩。
善意取得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纳税人可以被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条件包括业务的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的信息与实际相符、没有证据显示购货方知道发票是非法获得的。在这种情况下,购货方不会因为取得虚开发票而受到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的处罚,但也不能使用这些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的风险应对
企业应加强内部审核机制,严格供应商管理,完善交易记录和文档保存,以降低潜在的税务风险。通过购买专业责任保险等方式,企业可以将潜在的税务风险进行转移,并在合同中加入相关条款,明确虚开发票的责任归属和赔偿机制。
结语
面对税务机关的虚开通知,企业应及时寻求专业税务律师的帮助,对《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企业也应采取积极措施,搜集证据,证明交易的真实性,以帮助查清事实、作出正确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