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2014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中央文明办等21部门共同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对进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当事人开展18项联合惩戒措施。2015年下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等38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共整合形成了三大类90项具体措施。
九:受到更为严格税务管理限制。
十: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十一: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依据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十二: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税安小智特别提醒: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信用管理制度日益健全,纳税信用的“含金量”越来越高。对于企业来说,良好的纳税信用逐渐成为一笔重要的无形资产,纳税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在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融资、投标等方面都可以享受更多优惠和便利。因此,企业必需关注自身的纳税信用,建立起系统、规范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进而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