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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就懂自然人股东借款的涉税处理
来源: | 作者:AI税务师 | 发布时间: 2023-02-15 | 1349 次浏览 | 分享到:

问:关于自然人股东(下文简称“股东”)向公司借款涉税问题适用的税收法规是什么?

答:主要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问:可以说说法规的要点么?

答:如果股东从公司借款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下文简称“个税”);如果股东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前(即当年12月31日)归还借款,也不需要缴纳个税。另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从企业借款,也无需视同分红缴纳个税。

 

问:法规了解了,在实务中如何把握呢?

答:当经营主体为公司时,首先应关注能否证明该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如不能,则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归还借款;否则,将视为公司对股东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税。

 

问:如果在年度终了前忘记归还又未缴纳个税,该如何处理?

答:可以由公司按红利分配缴纳个税,也可以在次年发现时立即由股东归还公司。针对立即归还的方案,在实务中,如果归还时间早于税务稽查立案时间一般不予补税和处罚;如果晚于则需要补税并受到税务处罚。

 

问:如果在年度终了前归还但在次年年初再借款给股东,会怎么样?

答:该行为在形式上虽然未违反税收法规,但是有股东长期占用公司资金的嫌疑,实务中不建议这样操作。

 

问:如果再过分一点,假设股东在次年年初归还后短期内又借款,帮我分析一下这种情况的税务风险!

答:这种行为的税务风险相对较大,税务机关很可能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对该行为进行评估;比如:综合再次借款的金额、次数、用途等因素,如认定具有故意性,则面临着补税和处罚的风险。

 

问:十分感谢Ai税务师的耐心讲解,还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答:不客气,把问题一次讲透彻是我们秉承的责任。另外还需注意,上述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为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证监会已经对部分股东向上市公司借款做了绝对禁止。因为证监会的规定并不涉税,在此不在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