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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征管“强基工程”|《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2025年7月1日期施行
来源: | 作者:AI税务师 | 发布时间: 2025-06-09 | 24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章 评价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遵循无记载不评价、何时记载何时评价的原则,使用经营主体的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并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


第十三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经营主体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从93分起评,不齐全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的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见附件1。


第十四条 外部参考信息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公历年度。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经营主体,不参加本期年度评价。


第十六条 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为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C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等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


  (三)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足额缴纳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六)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