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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征管“强基工程”|《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2025年7月1日期施行
来源: | 作者:AI税务师 | 发布时间: 2025-06-09 | 21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七)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八)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九)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的;


  (十)由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十一)由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十二)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十三)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第十九条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经营主体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费款的;


  (三)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第二十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原则上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经营主体提供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附件2)的自我查询服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生效时间以实际发布日期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列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的纳税人缴费人,可自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满12个月后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参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与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主管税务机关于受理申请的次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


  纳税人缴费人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后,存续期内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以前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不再评价。


第二十三条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附件4)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核):


  (一)在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前,对评价指标扣分或者判级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申请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评价结果确定前完成复核;


  (二)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


  (三)因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未参加年度评价的,可在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满12个月后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于受理申请的次月完成复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