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在日常活动中十分常见。也正由于其普遍性,往往企业在相关问题上存在不少风险,是最容易被税局核查罚款的费用之一,值得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5.筹建期与正常期间业务招待费,扣除政策不同。
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2】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6.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适用不准确,可能导致税前扣除不准确。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计算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之和确定,营业外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7.无法证明真实性的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
如果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公司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相关性的证明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总结
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日常开支的一部分,须做好费用类型的核实,严格遵循相关政策法规,可以合理运用税务工具做到风险预警,并通过选对科目、用足扣除额度、准确核算营业收入等方法,有效降低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