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地产开发模式决定了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制度。此前,税务总局于 2010 年发文明确了各地区预征率下限,东部地区为 2%,中部和东北地区为 1.5%,西部地区为 1%。此次调整,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 0.5 个百分点,调整后东部地区为 1.5%,中部和东北地区为 1%,西部地区为 0.5%。这一调整旨在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调节作用,更好地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变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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