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平台
大变革!房地产税收政策将何去何从?
来源: | 作者:AI税务师 | 发布时间: 2024-11-14 | 204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契税优惠政策详情与办理方式

  1. 政策内容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若面积为 140 平方米及以下,减按 1% 的税率征收契税;若面积超过 140 平方米,则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 140 平方米及以下的,同样减按 1% 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超过 140 平方米的,减按 2% 的税率征收契税。这里的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所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2. 办理方式纳税人若要申请享受契税税收优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以及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在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情况下,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相关信息;若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无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时,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即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为确保更多纳税人能够享受到政策红利,对于 2024 年 12 月 1 日后个人购买住房申报缴纳契税的,以及 2024 年 12 月 1 日前购买住房但于 2024 年 12 月 1 日后申报缴纳契税的,只要符合新发布公告规定,均可按新政策执行。

四、与取消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要点

对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一旦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将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即取消标准后,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对于 2024 年 12 月 1 日前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尚未申报缴纳的,若符合新发布公告规定,可按新政策执行。

五、与取消标准相衔接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要点

在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 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