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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性金融资产税务风险难防?掌握这些技巧轻松避坑
来源: | 作者:AI税务师 | 发布时间: 2024-11-22 | 168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定义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了一定财富,存在闲置资金,为实现保值增值,短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税务风险

1.增值税

(1)未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规定,金融商品转让属于金融服务范围,属于应税行为范围。

其中,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而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则是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2)“保本”利息收入应缴未缴

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第一条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相应的,若合同中存在保本承诺,则需要按照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1)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

根据会计准则,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影响企业的利润。

而税务上则不确认这些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收益或损失,需要做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2)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会计上按照账面价值结转。

而税法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时按照收入扣除原有计税基础确定。税法与会计处理上也存在差异,做纳税申报时应按税法规定做相关处理。

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三、相关指标

指标名称:未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税会差异。

数据来源:资产负债表。

设计思路:使用税安科技智能财税风控系统,对往年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变动额分析,提示可能造成的税务风险。

案例:

X公司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200万元,手续费3万元,管理层拟短期持有。会计分录处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