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内容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内容
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属于企业所得税口径的其他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往来款科目共同的一个提示:
资产类往来款期末余额应在借方,负债类往来款期末余额应在贷方,若出现负数余额,注意将其重分类,正确列示报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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