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2年即将结束,作为财税人不得不提的事情就是年终关账了,账务若处理不好,税务风险就可能接踵而至,与其当风险降临火烧眉毛再处理,不如抓住机会提前防范。
今天小编就和大家分享系列专题之
专题一:藏在往来款里的税务风险以及防范办法
应收账款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应付账款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注意:很多财务习惯在发票到手后再进行账务处理,事实上,由于企业发票取得滞后,如果这种滞后涉及到跨年,有可能会多交企业所得税。
其他应收款

<<<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

<<<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年121号)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