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阳了吗?”
这是近期亲朋好友之间新的问候语
小编也顺应潮流的阳了,成为“阳康”以后,让我想到了一个疑问:医疗卫生行业需要缴纳税款么?
本期我们来讨论下医疗卫生行业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1.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2.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3.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4.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职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
1. 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2.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 以上税种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三、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
1.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2.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