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为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也同步发布了《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两个公告均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货物和劳务税司,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相关负责人就此次政策调整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政策调整背景
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一直是党中央高度关注的重要议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同时强调要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此后,中央政治局会议进一步指出,要全力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并抓紧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一系列相关政策,积极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基于上述决策部署,一方面,需要对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所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衔接问题予以清晰明确;另一方面,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实际运行状况,有必要进一步调整优化相关税收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从而为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税收政策调整内容
此次税收政策调整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契税优惠调整:在契税方面,政策进行了积极调整,旨在更好地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具体而言,将现行享受 1% 低税率优惠的住房面积标准从 90 平方米大幅提高到 140 平方米。同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这4
个
一线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 140 平方米,均统一按 1% 的税率缴纳契税;若面积超过 140 平方米,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契税,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则减按 2% 的税率征收契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在土地增值税方面,为缓解房地产企业的财务压力,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 0.5 个百分点。调整后,东部地区预征率下限为 1.5%,中部和东北地区为 1%,西部地区为 0.5%。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实际执行的预征率进行灵活调整。
明确与取消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增值税优惠衔接:在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增值税优惠政策有了重要调整。对个人销售已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此前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4 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这一举措将有效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促进市场流通。土地增值税优惠衔接:对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 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均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而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则仍按原标准执行。